关于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站显著标明备案号和链接要求的通知
[摘要]
各主办单位:
现接到工信部通知,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
各主办单位:
现接到工信部通知,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到工信部备案官网首页(http://beian.miit.gov.cn),供公众查询核对。当前发现该项规定各网站落实不够到位,现要求各接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迅速清查所接入的网站执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况。管局将于12月份组织抽查。
思智网络提醒各客户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未执行到位的网站务必于12月20日前整改到位,如被管局核查到一切责任与我司无关。
参考示例如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湖南思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4日
上一篇:ICP备案需短信验证通知(将备案和已备案信息都需短信验证)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