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站显著标明备案号和链接要求的通知
[摘要]
各主办单位:
现接到工信部通知,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
各主办单位:
现接到工信部通知,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到工信部备案官网首页(http://beian.miit
上一篇:ICP备案需短信验证通知(将备案和已备案信息都需短信验证)下一篇:没有了
- 售前咨询
- 技术支持
- 备案专员
- 24小时客服热线:
- 88900700